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 原告
- 馬可波羅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海揚
- 訴訟代理人
- 華奕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宜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汝律師
- 被告
- 濛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晨芯
- 被告
- 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芙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