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727-9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