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3號
- 異議人
- 潘世昌
- 相對人
- 力傳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行關於「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原裁定理由欄三第四行、理由欄四倒數第二行、理由欄五第二行關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