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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莊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註:如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則以每月領取薪資金額計算5年為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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