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楊貴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第三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因遺失,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聲請人未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是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