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 當事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劉新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66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債 務 人 劉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住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之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存款債權及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經調結果:債務人已分別自博億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辦理勞保退保,現勞保加於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社頭外送分公司(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昭群不銹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田中鎮),此有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公司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之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準此,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薪資債權、存款債權及調查郵局開戶資料,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