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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債權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債務人
劉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住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之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存款債權及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經調結果:債務人已分別自博億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辦理勞保退保,現勞保加於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社頭外送分公司(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昭群不銹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田中鎮),此有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公司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之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準此,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薪資債權、存款債權及調查郵局開戶資料,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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