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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建宏
相對人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3年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3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總金額為3,8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約定利息等按契約約定。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98,01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明細表、借據、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竹縣 ○○鎮 ○○段  000 3480 87/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000 ○○鄉○○段000地號 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六層 層次:1、2、夾層 一層:35.54 二層:35.74夾層:35.74 總面積:86.28 陽台:12.45  1/1   備 註  所有權人: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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