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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佩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6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
    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
    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
    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
    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
    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七、聲請人為72年次,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8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
    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
    、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台灣萊雅股份有
    限公司之所得、及海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
    112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九、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
    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請說明聲請人111年迄今出國共16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
    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一、聲請人111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1,037,092元、112年度申
      報所得總額為936,339元,惟至113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10
      0,989元,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度收入驟減原因?  
十二、請提出自113年3月起迄今經營設立「壘壘小姐有限公司」
      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五、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魏浩文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
      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聯絡電話
十六、陳報有何租屋居住於新竹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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