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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政宗王佳惠黃致毅

聲請人
李連將
相對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非謂祇須聲請人陳明願供確實擔保,法院即應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應審究提起再審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於債務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訴訟,相對人並提起反訴請求聲請人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經鈞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民事簡易判決認定兩造間就上開土地之租賃關係已經相對人終止,聲請人占有土地為無權占有等情,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嗣經鈞院再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而告確定。現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卻不顧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將上開土地上由聲請人所搭建之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相對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是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如不停止執行,致上開建物遭拆除,縱聲請人最終獲得勝訴判決,該建物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為理由,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因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為由,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以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再審之訴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審查聲請人之聲請,認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其提出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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