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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給付委任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頂尖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雄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26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45,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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