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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彜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律師
被告
李麗貞
被告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韻芝
被告
林韻芝
被告
陳紀綸
被告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王羽茜
被告
王羽茜
被告
游溧婭
被告
嘉鼎技研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葉世榮
被告
葉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韻芝、陳紀綸、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王羽茜、游溧婭、嘉鼎技研有限公司、葉世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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