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林南薰
- 當事人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麗貞、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彜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姚智瀚律師 被 告 李麗貞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韻芝 被 告 林韻芝 陳紀綸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羽茜 被 告 王羽茜 游溧婭 嘉鼎技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世榮 被 告 葉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韻芝、陳紀綸、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王羽茜、游溧婭、嘉鼎技研有限公司、葉世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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