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 原告
-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秉彜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智瀚律師
- 被告
- 李麗貞
- 被告
-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韻芝
- 被告
- 林韻芝
- 被告
- 陳紀綸
- 被告
-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王羽茜
- 被告
- 王羽茜
- 被告
- 游溧婭
- 被告
- 嘉鼎技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葉世榮
- 被告
- 葉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韻芝、陳紀綸、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王羽茜、游溧婭、嘉鼎技研有限公司、葉世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