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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7萬7,324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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