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菁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7萬7,324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