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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胡世一

  • 被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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