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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一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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