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昌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瑞建設公司)、王祈蓀、黃悌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國瑞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昆達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且未依法改選,且該公司別無其他依法得為法定代理人,前經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選任該公司監察人張旭珵為特別代理人後,經張旭珵提起抗告,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度抗字第1412號裁定以此為不得抗告之裁定為由駁回抗告,然亦於理由中敘明原被選定人張旭珵非律師,並無接受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義務,其提起抗告已經表明不願就任之意,已生辭任特別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等語明確,則本件就起訴被告國瑞建設公司部分,其法定代理權即仍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國瑞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為被告國瑞建設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