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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彭淑苑

上訴人
連巍鐘
即抗告人
被上訴人
金石信託有限公司(原名:金輝中國信託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設香港西營盤干諾道西000號00樓00室
法定代理人
郭少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就上訴二審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於駁回訴訟救助前不得以抗告人未繳費而駁回抗告人之訴,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更正原裁定,係另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上訴人遲於115年1月28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上訴之訴訟救助,有台灣高等法院於115年2月3日之函文可憑,是原裁定誤認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於115年1月28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應屬有誤。是抗告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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