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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代理人
蔡幸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2月24日 1,185元 CSA0246215  00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5月31日 2,472元 CSA0246500  003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93元 CSA0245936  004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48元 CSA0238444  005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1元 CSA0237783  00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3月31日 972元 CSA0237683  007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70元 CSA024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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