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李金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20647-0 股票 1 1000 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20648-2 股票 1 1000 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20649-4 股票 1 1000 4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917-0 股票 1 500 5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828-5 股票 1 194 6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6184-0 股票 1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