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劉坤榮
- 代理人
- 王昌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8166-2 1 186 00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1385-4 1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