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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727-9 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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