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李克忠
- 代理人
- 李能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6-6 1 1000 002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7-8 1 1000 003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8-0 1 1000 004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9-1 1 1000 005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8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