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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季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4,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44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4,7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6,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9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4,4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六)上開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均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七)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利息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442元 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144783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 003 新臺幣196199元 自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24% 004 新臺幣84968元 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005 新臺幣184426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73% 
二、違約金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442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4783元 自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96199元 自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84968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184426元 自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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