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傅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7,9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1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2,7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5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9,9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1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1,4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六)另上開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利息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62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7% 002 新臺幣4256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3 新臺幣129997元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39% 004 新臺幣5119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005 新臺幣21145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7% 
二、違約金: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62元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2562元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29997元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1195元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211452元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2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