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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被上訴人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渝文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B法官 林南薰~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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