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被 上訴人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渝文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林南薰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