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蘇繼鴻
- 上訴人
- 蘇繼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89年重訴字第1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854,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89年重訴字第1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854,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