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給付獎勵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原告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被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