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 原告
-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山
- 被告
-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