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原 告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