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三二號十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賈二慶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路○段二三二號十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