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家訴字第1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即莊雪玉)
- 被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辛○○
- 被告
- 壬○○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關於「88年度竹簡字第328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記載,應更正為「8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㈥」及第七頁「⒊」第二行至第六行中關於「中華路二段383號房地」記載,應更正為「中華路二段385號房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一行、第十四行中關於「被告乙○○及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及被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