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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謝永昌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甲○○ (即莊雪玉)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關於「88年度竹簡字第328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記載,應更正為「8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㈥」及第七頁「⒊」第二行至第六行中關於「中華路二段383號房地」記載,應更正為「中華路二段385號房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一行、第十四行中關於「被告乙○○及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及被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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