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乙○○○、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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