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汪士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弘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之2 被 告 丙○○ 被 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17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戊○○ 住新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汪士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