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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弘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之2
被告
丙○○
被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17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戊○○ 住新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汪士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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