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鄭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因90年度重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因90年度重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