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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七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沈慧雅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完結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成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就任在案。上開情事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司字第七五九三號函通知核備。依公司資產處理詳情,鑑其動產之財產項目繁雜而不動產市況不佳,截至目前為止,雖歷經多次公開拍賣出售,然顯仍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再准予延展完結清算之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前開說明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准予聲請人再展期六個月即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完結鑫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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