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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原告公司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七一六號之新竹辦事處,應徵業務員負責銷售產品,詎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同年月十九日起至九月一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並未訂貨,竟填製不實之銷貨單,持向原告公司新竹辦事處負責人丙○○詐稱有客戶要訂貨,使丙○○陷於錯誤以為被告已與客戶約定成交,而交付其如附表所示之貨品,被告再利用其不知情之女友在該等銷貨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署名,表示該銷售單上之貨品已為上開客戶簽收,再將銷貨單繳回原告公司以為行使。被告即以此手段而使原告公司誤認貨品已賣出而陸續交付其上開所述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嗣被告於詐領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後,將其中部分貨品低價賣予不知情之吉姆企業社之陳兆夫,部分賣予彰化地區不詳人士,得款供己使用,使原告至少受有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之損害。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聲明之請求。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對原告上開主張之情無意見,惟因伊目前在監執行,無力清償原告。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由丙○○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占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之貨品,致該公司受損,而以丙○○之名義,對被告請求給付其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變更其原告為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查,就變更原告當事人前後之請求,二者間請求所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對於原告變更為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亦表示無意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該原告之變更,程序上應予准許。又原告原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變更其請求為請求被告給付其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原告訴之聲明之減縮,依上開同法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程序上亦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已為被告所自認,且據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刑事案全卷查明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五條亦有規定。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二十四萬八千五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鄭政宗

~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時    間  │偽稱之客戶│客戶簽收欄內│        詐得之貨品        │
│次│(八十九年)│          │之偽造簽名  │                          │
├─┼──────┼─────┼──────┼─────────────┤
│一│八月二十一日│錦財行    │「謝」四張  │全功能氬焊機四台及其他配件│
├─┼──────┼─────┼──────┼─────────────┤
│二│八月二十二日│永源行    │未偽造簽名x2│全功能氬焊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三│八月二十三日│勝利五金行│「勝利  馮」│全功能氬焊機及液晶面罩各一│
│  │            │          │            │台及其他配件              │
├─┼──────┼─────┼──────┼─────────────┤
│四│八月二十三日│祥宏百貨  │「王」      │直流電銲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
│五│八月三十日  │新東裕五金│「陳一凡」  │標準型氬焊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六│九月一日    │永源行    │「黃」      │金屬帶鋸機一台            │
├─┼──────┼─────┼──────┼─────────────┤
│七│九月一日    │興邦行    │「陳」      │金屬帶鋸機一台            │
├─┼──────┼─────┼──────┼─────────────┤
│八│九月一日    │新合興五金│「魏振鏡」  │全功能氬焊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九│九月一日    │集成五金  │「許」      │全功能氬焊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十│九月一日    │金泰順五金│「葉添財」  │全功能氬焊機一台及其他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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