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被 告 士百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奕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