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英
- 送達代收人
- 蕭翰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叁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