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俊英
- 原告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英 送達代收人 蕭翰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壹佰零叁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柒佰捌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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