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台灣住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內大二 送達代收人 王一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伍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 伍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壹拾元,折合新台 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