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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Koninklij.
上訴人
即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
被上訴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被上訴人
邱丕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00元,尚不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