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Koninklij.
- 上訴人
- 即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興
- 被上訴人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祁甡
- 被上訴人
- 邱丕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00元,尚不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