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三樓
丁○○
庚○○
戊○○○○○○
己○○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11月30日92年度訴字第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