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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韓商周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Jusung Enginerring C0., Ltd)
即反訴原告
#49,Neun.
即反訴原告
Gyunggi-.
法定代理人
黃喆周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憲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暨專利師

      張哲倫律師暨專利師

      樓穎智專利師

上列上訴人因93年度重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