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