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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乙○○
即反訴原告
八七巷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丙○○
即反訴被告
被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11月28日93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本訴暨反訴部份均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就本訴部份為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零六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二百三十五元;就反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二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千四百八十元;本訴反訴部份合計應繳納一萬四千七百一十五元。但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