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53號
- 原告
- 戊○○○○○○○○○○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二號五
- 被告
- 丁○
- 被告
- 二號五
- 法定代理人
- 丙○○
二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⑶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一六0巷一九二號五樓」之記載,應更正為「⑶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一六0巷一九二號五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