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韓商周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Jusung Enginerring C0., Ltd)
- 即反訴原告
- #49,Neun.
- 即反訴原告
- Gyunggi-.
- 法定代理人
- 黃喆周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憲度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暨專利師
張哲倫律師暨專利師
樓穎智專利師
上列上訴人因93年度重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