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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號││││︵新台幣︶│ ││├─┼────────┼───────┼────────┼───────────┼───────────┼──┤│1│彭垂森 │新竹市第三信用│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肆萬陸仟元 │OC0000000 │ ││ │ │合作社市中分社│ │ │ │ │├─┼────────┼───────┼────────┼───────────┼───────────┼──┤│2│盛大企業社楊隆財│第一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陸萬零肆元 │VA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王佳惠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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