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彭垂森 │新竹市第三信用│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肆萬陸仟元 │OC0000000 │ │ │ │ │合作社市中分社│ │ │ │ │ ├─┼────────┼───────┼────────┼───────────┼───────────┼──┤ │2│盛大企業社楊隆財│第一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陸萬零肆元 │VA0000000 │ │ │ │ │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