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二號 聲 請 人 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嵩岳 訴訟代理人 施瑞雅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 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惠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 │A0000000│ │ │ │公司高嵩岳 │北簡易型分行 │一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