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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二號

聲請人
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嵩岳
訴訟代理人
施瑞雅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惠君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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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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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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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 │A0000000│  │
│ │公司高嵩岳   │北簡易型分行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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