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 原告
- Sa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光洲律師
- 被告
-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律師
陳寧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因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聲請本院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962,736元,該裁定於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卷可按,原告逾期未供擔保,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