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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54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一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