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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箴彭淑苑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原告
S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告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陳寧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因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聲請本院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962,736元,該裁定於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卷可按,原告逾期未供擔保,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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