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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16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169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未載到期日,付款地為新竹市○○路107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5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68,971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南薰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16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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