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三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曾秀貞